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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规定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,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90元提高到不低于295元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60元,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195元。
本报讯 (记者 李蕊) 3月14日,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,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(以下简称“低保”)提高,同时提高的还有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。
根据新规定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,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90元提高到不低于295元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60元,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195元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。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.3倍,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执行;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6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500元,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020元。照料护理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。
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,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,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,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。今年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将在第二季度资金发放前补发到位。